近期,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下,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不同企业之间流转使用,有效解决集团内企业供应链紧张的痛点,确保供应链稳定。那么,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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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需由牵头企业经成员企业授权,向牵头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其实,加工贸易的结转(流转)具体包括了“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两种不同的情况和方式。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下的结转
一、成品结转
集团内企业A将生产出来的成品转给集团内企业B作进一步加工的,直接按常规的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二、料件结转
集团内企业A将其保税料件流转给集团内企业B使用的,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应在结转的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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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间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流转使用,这项改革实质上就是打破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仅限于企业自用的限制(也就是常规方式下余料结转“四同”的限制),允许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跨企业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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