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管理办法目前出台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之前,综保区管理办法参照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但是综保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就意味着综保区有自己的管理规章啦!
那么综保区管理办法有哪些特殊之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第一条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个人观点:除原有的海关管理制度层面,还结合动卫商食四大法编撰的综保区管理办法。可知,管理办法中的内容也包含了检验检疫相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行特定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个人观点:以前我们一直认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境内关外,这个境属于国境,但是本条中却明确了综保区设立在我国关境内,这也注定了其管理制度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所不同。
第七条 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区内不得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可依法依规开展以下业务:
(一)加工制造;
(二)研发设计;
(三)物流分拨;
(四)检测维修、再制造;
(五)销售服务、展示交易;
(六)口岸作业;
(七)中转集拼;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个人观点:在综合保税区内内可以开展的业务更多了。但是这里的“销售服务”具体指怎样的业务,在意见稿中并未述及,通常可被理解为在综合保税区内进行销售,或者是指售前售后服务,待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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